•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6件以上;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 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转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2、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时间周期:2个月左右。
  • 一、 技术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 技术合同的种类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三、 免税范围 1、增值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免增值税税。 2、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 注意事项 1、必须按照科委提供的固定模板签订合同,电子版填写后发给我司确认后再盖章。 2、合同备案需要一式五份。 3、不能先开票。需要我们这边科委、税务流程全部做好后才能开票。 4、技术开发:增值税全免; 5、技术转让:500万以内增值税、所得税全免,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6、流程办理完成需要30个工作日左右
  • 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计算机评测中心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3、年度审计报告、软件企业专项审计报告;4、软件收入占销售额50%以上5、研发费用占销售额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