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关于虹口区促进元宇宙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元宇宙是对现实世界的数字化扩展,是数字技术所创造的具备虚实映射交互能力的数字空间,是数字化发展的重要阶段。按照《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和《关于推进上海市元宇宙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要求,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对元宇宙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推进“元宇宙”新赛道标准化布局,推动元宇宙产业集聚与发展,全面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结合虹口元宇宙产业现状,特制订本试行办法。一、发展目标通过引导元宇宙项目和企业汇聚、鼓励元宇宙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推进元宇宙示范应用场景开放、营造元宇宙产业生态、推动元宇宙标准与知识产权布局等措施,促进创新载体提能增效,推动元宇宙产业集群发展,打造元宇宙产业发展的引领先导区。二、扶持对象在虹口区依法设立、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与元宇宙产业相关的创新载体、科技企业、场景应用单位以及功能性创新平台机构。鼓励元宇宙相关企业、机构在虹口区挂牌认定元宇宙主题空间集聚发展,营造产业生态。三、职责分工对于扶持资金,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认定以及综合绩效评估等工作。虹口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机构做好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虹口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运作。四、资金来源本办法涉及的除元宇宙产业投资基金以外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产业投资基金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列支。五、重点领域方向充分发挥虹口的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聚焦人机交互、算法创新与应用、商务商贸、社交娱乐、区块链应用、智能制造、展览展示、网络游戏、数字音乐艺术、数字出版、数字城市等领域,推动元宇宙技术在多领域的虚实融合创新应用。重点支持但不限于虚拟数字人、专业用户生产内容(PUGC)/职业生产内容(OGC)/多频道网络(MCN)、开放游戏/UGC游戏平台、3D显示、数字孪生、数字沙盘仿真、AR/VR/MR、NFT/NFR等数字内容产业。六、政策措施(一)支持打造元宇宙产业特色空间。鼓励创新载体功能提升。支持创新载体结合元宇宙产业特点,打造元宇宙主题空间。对本区挂牌的元宇宙空间,经认定实施专项改造的,按硬件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0万元的装修费补贴及绩效考核奖励;对元宇宙空间开展通信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的,按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二)引导元宇宙创新主体集聚发展。1.支持招大引强。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和集聚一批元宇宙标杆企业,重点支持一批新型的总部型、头部型行业领军企业落户虹口,并按照《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支持元宇宙企业上市,对成功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元宇宙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扶持奖励。2.鼓励创建创新型功能性机构和平台。聚焦元宇宙产业,鼓励企业加强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创新中心,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功能机构和平台按相关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3.引导机构和企业汇聚主题空间。对新引进、外区回搬、区内迁移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元宇宙创新主体落户主题空间办公的,经认定,根据实际年租金,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年度最高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入驻主题空间办公并进行固定带宽升级提速的企业,给予通讯费补贴,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20%,每年最高2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三)支持元宇宙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创新。1.鼓励元宇宙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聚焦元宇宙关键核心技术目录,加大扶持对元宇宙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市级立项的给予1:1匹配支持,最高200万元。2.鼓励开展元宇宙示范项目研发创新。支持中小企业聚焦元宇宙开展虚实交互、虚实融合的场景应用开发,积极支持航运、文旅、商贸服务等虹口主导产业与元宇宙的融合示范应用,形成示范标杆。对经认定的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3.提供科技金融支撑服务。根据元宇宙产业发展需要,通过区产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积极投资本区元宇宙创新企业和创新项目。对张江虹口园范围内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元宇宙产业相关企业,按张江园相关政策予以支持。积极推荐优秀企业项目通过“虹企贷”、“科技贷”获得企业融资贷款,并按照不超过当期LPR年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对通过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的,按实际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四)支持开展元宇宙示范应用。鼓励探索元宇宙场景落地应用。结合北外滩新一轮开发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化建设运营中开放场景,主动应用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扩展现实、边缘计算等技术,探索元宇宙场景创新应用。对有突破性创新应用、成效显著的建设项目单位,经认定,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最高50万元的项目补贴。(五)支持元宇宙生态搭建。1.支持搭建元宇宙产业服务平台。鼓励相关国际组织、产业联盟入驻北外滩。扶持元宇宙产业平台和创新型研究机构发展,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联合成立“元宇宙”行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及人才培养基地。在对平台机构实施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可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补贴。2.支持元宇宙技术应用开源生态构建。支持元宇宙领域的平台型企业通过开放平台功能和数据、提供开发环境与工具的方式,面向元宇宙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打造一批自主可控的开源社区和开源产品,对成效显著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3.支持在虹口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元宇宙产业活动。对在区内举办元宇宙产业峰会、论坛的,经认定,按其规模和影响力,给予不超过投入经费3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在区内举办元宇宙产业体验展示活动的,经认定,按其规模和影响力,给予不超过投入经费4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六)夯实元宇宙产业人才智力保障加大高层次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通过政策吸引高层次元宇宙产业人才和团队落户虹口,在办理证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居住证积分、居转户、人才引进和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和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推荐元宇宙产业创新人才参与国家、市和区重点人才计划遴选,对入围人才计划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人才奖励。七、附则(一)本试行办法对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各级各类扶持政策的原则执行。涉及分次执行的扶持,需适时评估单位经营发展、科技创新等情况,通过的才能享受下次扶持。涉及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按程序专题研究解决。(二)如区财政局、区科委认为需进行财政性资金审计,获得本办法支持资金的项目、企业和机构,有义务认真配合。(三)本试行办法自2022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试行办法由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共同负责解释。来源:上海虹口
    2022/11/30
  • 【政策解读】关于上海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动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核心团队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激励企业做大做强产业规模,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规〔2021〕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一)企业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含知识产权IP核设计企业,下同)、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装备企业、集成电路材料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含知识产权IP核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办法还适用于经报市政府同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链中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新引进的重点企业。(二)人员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成员由企业自主决定,主要包括在企业担任重要岗位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且80%以上为管理人员。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市级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评审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级工作机制”),负责专项奖励相关制度建立、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的申报受理,开展奖励资格及方案的初审等相关工作。第四条(企业申请条件)申请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在本市设立两年以上(新引进企业除外),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二)核心团队成员申报年度社保需在上海缴纳,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三)企业从事业务领域需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同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知识产权拥有量稳定增长;(四)申报奖励企业上一年度经核定的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以下规模:1.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3.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4.首次突破15亿元、10亿元、5亿元、2.5亿元的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企业;5.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6.首次突破15亿元、10亿元、5亿元、2.5亿元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企业。第五条(核心团队奖励标准)核心团队奖励总金额按照上一年度经核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以下简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分级计发。(一)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二)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三)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四)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5亿元、10亿元、5亿元、2.5亿元的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五)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六)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5亿、10亿、5亿元、2.5亿元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对核心团队成员的奖励金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标准并按相关要求发放,成员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六条(通知发布)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第七条(奖励申报与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奖励方案,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奖励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及奖励方案等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复审;市级工作机制根据审核结果,研究并编制年度专项奖励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第八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年度专项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并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获得奖励的个人。奖励金额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应当由区级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市、区两级财力结算后返还市级财政。奖励支付至个人前,获奖人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申报企业的,所在企业可以终止对其奖励,并由企业将相应奖金返还财政账户;企业支付至个人后,企业应当及时将奖励方案实施情况、奖励签收单和支付凭证等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第九条(信用管理)申报企业和相关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级工作机制对奖励申报企业及其团队成员实施信用管理,在专项奖励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依法全过程记录奖励申报企业及其团队成员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和使用。第十条(责任追究) 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市级工作机制可以对已获得专项奖励的个人及所在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取消相关企业和个人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资格等措施。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奖励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数字说明)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年”为自然年。第十二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1月24日。本办法与本市其他人才政策有交叉的,按照同一年度、同一人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来源:上海经信
    2022/11/30
  • 【政策解读】关于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撑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知识产权领域鼓励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和提升服务的项目支出。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聚焦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用于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第五条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已从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获得相同或类似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第六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合同管理和公示公开等;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日常跟踪监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扶持内容与标准第七条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一)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为获得专利授权而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每件不超过2万元。(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第八条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一)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创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试点和示范单位给予资金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资助。(二)支持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给予资金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15万元和2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和40万元的资金资助。(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建设。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8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资助。第九条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资助。第十条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经评定合格的给予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40万元。第十一条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支持在重点产业中开展专利导航,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支持获得知识产权奖项的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奖)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二等奖)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三等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第十三条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资金资助。(二)对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三)对本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的海外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第十四条支持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一)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二)对本市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经评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资助。第十五条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资金资助。第三章组织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每年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申报情况编制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确保扶持项目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八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除外。第十九条知识产权创造资助项目以及其它核准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指南发布申请通知和受理项目申请。(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第二十条评审制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参加评审。(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情形时,可暂停项目受理,展开调查程序。(四)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答辩或开展实地考察评价。(五)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第二十一条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资助项目应当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对验收不合格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约定追究其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受委托的单位在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规〔2018〕1号)、《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0〕1号)同时废止。关于《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办理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修订了《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11日正式施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1、根据《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和“一网通办”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对原“专利一般资助”系统进行了更新改造,新系统将于11月16日起正式上线并同步开展一般资助网上受理业务。2、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并通过相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申请期限为1年,从证书颁证日开始计算。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颁发证书并符合资助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时间延缓至2023年11月11日。4、按照有关规定已从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获得相同或类似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来源:上海知产五、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2022/11/16
  • 【政策解读】关于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第三条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组织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审、推荐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市推动培育十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一万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千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建设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平台(以下简称“本市培育平台”),搭建企业数据库,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工信部培育平台”)对接。第二章评价和认定第七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办法》执行。第八条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共三类指标,满分共15分:(一)所属领域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满分4分)A.属于市级重点导向产业(4分)B.属于区级重点导向产业(2分)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二)细分市场领先地位(满分6分)A.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10%,或位居全国前三(6分)B.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或本市前五(5分)C.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本市前十(4分)D.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三)实施特色化经营(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A.具有特色资源或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B.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拥有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称号,或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C.企业或产品获得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品牌、质量、人才等奖项、资金支持、称号认定,或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重大奖项和称号认定D.企业有改制上市计划,已完成股份制改制第九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第十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十一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十二条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常年组织开展评价、申报,定期发布。第三章动态管理第十三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进行自评,经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照《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市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区)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本市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生上述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工信部培育平台填报。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第十六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第四章培育扶持第十八条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依托市区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工作合力。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和中小企业发展需求,明确培育工作目标和措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优质中小企业配备专属服务专员,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开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向特色集群集聚。各区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成效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第二十条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服务专窗,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第二十一条本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作用,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基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通创新、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国内外市场开拓和权益保护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依法建立优质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开发专属服务产品,拓宽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依托普惠金融顾问制度,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政策宣讲、融资规划、上市辅导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进入市改制上市培育企业库,加大辅导服务力度,推动加快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进程。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聚焦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深耕细分市场,提升重点产业链配套协作能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和研发机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数字化服务商针对优质中小企业,打造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建设智能工厂、“上云用数”,业务向云端迁移。本市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通过搭建或者运用数字化平台等方式,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实现提质增效。第二十五条本市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行业龙头、科研院所共建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中小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排放监测、管理流程提升、设备升级、技术改造、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等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监测分析,定期跟踪企业运行、发展态势和意见建议,通过诉求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快速、及时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各类风险,推动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完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优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媒体渠道,报道优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家健康成长的事迹,弘扬企业家精神。编制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优秀案例,宣传推广先进经验,营造优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0日。本细则正式实施前已被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来源:上海科技
    2022/11/14
  • 【政策解读】关于上海市杨浦区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加快杨浦“四高城区”建设,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规〔2021〕12号,以下简称“市小巨人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应是从事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并在相应的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应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应有创新的商业模式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第三条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会同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牵头负责项目规划、立项、验收评估和服务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配合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第四条面向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本区非上市企业。第五条支持对象分为四类,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第六条申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照市小巨人实施办法执行,属杨浦区小巨人企业的优先推荐。第七条申请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总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企业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50万元;(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表现,诚信经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2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五)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1.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的;2.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3.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4.符合杨浦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5.具有较强融资能力,已获得股权融资或进入上市准备阶段的。第八条申请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总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企业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稳健增长,具有良好的市场表现,诚信经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四)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1.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的;2.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3.符合杨浦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第九条各类项目分别按以下方式支持:(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资助,区级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二)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级财政资金给予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申请企业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在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获得相应资助。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家,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家。第十条企业承担的区小巨人工程实施周期为2年。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请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区科委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区小巨人工程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路径、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可按当年通知要求进行申请,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企业应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区科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十三条成立由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区小巨人工程评审小组。(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评审与立项,按市小巨人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二)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评审立项,由区小巨人工程评审小组组织开展,在市科委指导下,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形成拟立项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发布立项通知。其中,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每年不超过10家,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不超过30家。第十四条获得立项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依据市小巨人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立项证明。获得立项的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获得“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证明。第六章 服务发展与验收评估第十五条区科委联合区相关产业部门建立系统化培育发展扶持体系和常态化跟踪服务机制,关注企业成长阶段,梳理掌握企业诉求,畅通沟通渠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十六条区科委联合区相关产业部门负责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过程管理,协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与产业链协同、科技金融、协同创新、人才培养、上市培育等方面的需求。第十七条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根据市小巨人实施办法要求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区小巨人工程评审小组组织开展验收评估。验收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评审方式,主要围绕企业成长性、创新性、竞争性和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一)验收评估“通过”的,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具体标准以当年度验收评估通知为准;(二)验收评估“未通过”“结题”的,不予资金资助。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与相关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4日。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4日为政策过渡期,参照本办法执行。来源:上海杨浦
    2022/11/11
  • 【政策解读】关于徐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集聚各类高端要素,进一步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央企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各类总部经济机构在徐汇落户发展,支持总部企业在我区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实施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开放,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和《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在徐汇区的企业,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和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以及央企总部等。第二条(总部开办资助)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等,按其实际职能和投资额,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第三条(总部购建办公用房资助)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等,对其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房或购房资助。第四条(总部租房及装修资助)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等,对其租赁自用办公场地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的租金资助和装修资助。第五条(总部经济扶持)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等,经认定,按照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可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产业调整、设备购置、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团队建设等方面。第六条(总部人才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各类总部经济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人员,按其对企业的贡献程度,经认定,给予一定扶持奖励。第七条(总部能级提升)鼓励本区总部经济机构提升能级。对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大中华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能级提升资助。第八条(鼓励民营企业总部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升级成为民营企业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对市商务委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且对我区经济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商务委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且对我区经济做出贡献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九条(吸引央企总部落地)鼓励引进央企总部。对于央企在沪总部,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一定的综合性扶持。第十条(总部人才服务)完善总部经济机构各类人才服务。在办理签证、外国人就业许可、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对符合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和人才居住证条件的总部经济机构重点人才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为总部经济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人员提供便捷医疗服务,为其子女就学需求提供帮助服务。第十一条(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贸易规模)协助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对接海关等监管部门,鼓励开展海关信用认证,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后享受AE0通关便利。第十二条(参考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研发中心的,参照执行。第十三条(附则)(一)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三)本意见由徐汇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四)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政策来源:上海徐汇第十四条(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