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虹口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相关补贴、奖励申报-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
2023-04-28

根据《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虹商务规〔2022〕1号)《虹口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虹府规〔2020〕1号)和《虹口区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实施办法》(虹府规〔2022〕1号)的精神,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现就开展2022年度相关补贴、奖励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可依据相关要求申报。

一、申报要求

支持对象为在虹口区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机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一)“专精特新”等称号奖励

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通过复评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首次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授牌、通过复评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可申请称号类奖励。

(二)“民营企业总部”等称号奖励

获得“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或“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称号的企业、获得“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或“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称号的企业,可申请称号类奖励。

(三)代理补贴

对中小企业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人事、财务、法律代理服务的,可申请代理费用补贴。

(四)融资补贴

对符合虹口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近两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或前一年增长不低于15%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利息补贴,通过上海市内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可申请担保费补贴。

(五)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融资补贴

1.补贴企业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2.涉及贷款用途: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于恢复生产经营。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利息补贴,通过上海市内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可申请担保费补贴。

二、支持标准

(一)“专精特新”等企业奖励

对于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授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通过复评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授牌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授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通过复评的“专、精、特、新”授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民营企业总部”等企业奖励

对于获得“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或“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或“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代理补贴

对中小企业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人事、财务、法律代理服务的,按照不超过2022年度实际发生代理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合计不超过2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融资补贴

利息补贴,按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利息补贴;担保费补贴,按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获得的担保费和利息补贴合计,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五)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融资补贴

在2022年5月30日前发放并展期且已还本付息的、用于受疫情影响恢复正常经营的贷款,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虹口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虹府规〔2020〕1号))

三、申报材料

(一)通用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各类奖励、补贴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申报“专精特新”等称号奖励还需提供获得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民营企业总部”等称号奖励还需提供获得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代理补贴还需提供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代理机构双方公章);代理服务合同、费用发票复印件;

4.申报融资补贴还需提供销售收入增长证明材料(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复印件;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申请担保费补贴还需提供与上海市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5.申请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融资补贴还需提供贷款合同;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贷款用途相关证明;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申请担保费补贴还需提供与上海市内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申请单位按规定向区商务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份,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五、申报时间

2023年5月1日—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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