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通告】上海市普陀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详情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定了实施意见,那么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内容是什么呢,请看下文内容。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根据《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文旅规〔2020〕1号)的规定,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加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促进区域文化交流合作,提升文艺工作者能力水平,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区域文化事业发展,设立上海市普陀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滚动使用。第三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照文化事业发展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管理机构)设立普陀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长、区政府分管财政、文化和旅游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文明办、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局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当年度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并对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评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管。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区文物局),负责当年度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制定、项目申报、评审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支持对象)1、在普陀区登记、注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有文化资源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其他经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承担普陀区重要文化事业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支持范围和标准)支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普陀文化品牌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申报单位有资金投入的优先支持。1、支持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2、支持区内文旅设施的数字化建设,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3、支持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在本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4、支持在本区设立文化高级人才工作室,匹配工作室项目资金,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5、支持设立在本区的,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设立或举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或者具有美术馆性质的艺术馆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在免费开放、原创展览、社会教育活动、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等方面开展的优秀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6、支持策划、实施有利于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提升普陀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7、支持与本区相关的旅游线路开发、培育、推介及品牌建设,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8、支持本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或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单位、旅游基地等旅游场所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9、对通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资金确定支持的在我区的项目,按照市局相关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10、专项资金组织、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费用,列入专项资金中支出。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第七条(项目申报)专项资金实行每年申报一次。专项资金办公室根据本区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以及验收考核重点指标。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申报:1、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2、财政预算已经安排的基础文化项目、已获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或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3、曾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单位有专项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项目的;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4、申报项目预算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公用等日常运营经费的。5、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八条(项目评审)专项资金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和汇总,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涉及企业申报的,由专项资金办公室转相关企业一口受理单位预审,通过后进入资格审查程序)。建立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通过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建议方案,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具体方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第九条 (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由区财政局以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首款按60%的比例进行拨付,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拨付尾款。第四章 评估监管第十条(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体、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内容。专项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一条(管理验收)项目实施周期不得超过两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60日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专项资金办公室委托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二条(绩效管理)根据区财政局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绩效管理范围。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区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项目变更和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项目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重大变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向专项资金办公室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变更事项和事由。专项资金办公室视情况做出继续支持、核减支持资金或不支持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外)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第十四条(违规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收回已拨款项,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三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应用解释)本意见由普陀区文旅局(普陀区文物局)、普陀区发改委、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意见自2023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3/02/23
  • 【政策通告】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出示了,还不知道的朋友可以看看下面的内容,详细的内容都已经放在下文,组织与认定,支持与奖励的内容都有详细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高能级,加快打造复合型企业总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总部,是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在本地自主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和高成长发展能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度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对其跨地区分支机构(或业务)具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行业领军企业。第三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有关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二章 组织与认定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负责我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和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教育、出入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内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创新型企业总部的初审转报与资金配套等保障工作。第五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第六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第七条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向注册所在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区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由各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三)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认定条件定期组织对相关申请进行综合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第三章 支持与奖励第八条对于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一)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或迁入我市,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二)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由相关区给予三年资助;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分年度给予资助。(三)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并对所在区域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述第(一)(三)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0%、60%分级承担,第(二)项由相关区财政全额承担,市级资金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已享受其他市级总部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上述奖励的市级部分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向注册所在区提出申请,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组织评估并提出拟支持建议,经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第九条对创新型企业总部在创新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基础软件等方面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产出的重大项目,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30%比例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第十条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相关产业优惠利率中长期信贷专项贴息。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设立相关基金并申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总部出台专门金融产品和服务。第十一条鼓励创新型企业总部与高校设立各类创新联合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施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挂牌支持,该中心纳入所在区日常管理但不占相关区当年申报名额。第十二条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符合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开展专利导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50%比例支持,每项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四章 服务与便利第十三条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推荐纳入当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名单、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将该企业核心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市区两级人才公寓重点保障范围,并对该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实施差异化购房政策。第十四条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将其纳入我市科创职业清单;对于企业聘雇并担保的外籍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签发长期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三年后,经企业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及其进口研发用物品纳入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和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以及张江科学城入境特殊物品试点单位“白名单”,享受相关便利化支持。第十五条对符合市重大工程标准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予以推进。第十六条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优先纳入我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享受政府首购等政策;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目录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关创新产品。第十七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申报创新,对于纳入创新通道的产品,相关部门依职责按照“提前介入、专人负责、研审联动、全程指导”加大服务指导力度。第十八条支持将创新型企业总部纳入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范围,实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快速确认。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交易场所和区域转化中心,为创新型企业总部提供本市及长三角创新资源协同、需求对接、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第十九条支持对企业在名称登记、办理流程方面加强服务,并开展市场登记“全程网办”,为申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提供便利。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定期检查机制,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进行动态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经市战新办会议同意后,及时取消其相关资格。第二十一条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企业运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区主管部门。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两个月内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二条对于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相关资金:(一)申报认定或申请有关资助和奖励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三)未按期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报送企业运行情况。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各区、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出台配套政策或实施细则。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初审转报,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参照临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安排。
    2023/02/22
  • 【政策解读】关于松江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电子商务及供应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
    根据《松江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松府规〔2022〕5号)文件精神,强化松江区电子商务及供应链产业发展、助推数字经济转型蝶变,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在松江区注册且税收落地的电子商务及供应链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信用记录良好。二、支持标准(一)在线新经济(电子商务领域)支持:对落户松江的在线新经济(电子商务领域)平台及其他企业,按照行业竞争力、技术先进性、投资规模等因素,视其年度综合贡献程度,可以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开办费支持。年度综合贡献程度较高的优质平台运营管理机构,或线上转型效果显著的传统商贸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二)电子商务示范标杆支持:获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子8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获评上海市电于商务示范园区、直播电商基地,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获评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三)供应链(多式联运)产业发展支持:供应链(多式联运)企业进行技术和信息化、自动化改造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按技术与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市级试点示范项目和创新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0、10万元。三、申报条件(一)申请在线新经济(电子商务领域)支持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落户支持,须新入驻的电子商务领域企业,年网络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电商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2、申请年度综合贡献程度较高的优质平台运营管理机构支持,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成功引入20家以上优质电商领域企业,形成行业集群效应并且引入企业合计年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的优质平台运营管理机构;3、申请线上转型效果显著的传统商贸企业支持,须年度网络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传统商贸企业;(二)申请电子商务示范标杆支持:须提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上海市电于商务示范园区、上海市直播电商基地、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相关认定批复。(三)申请供应链(多式联运)产业发展支持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供应链(多式联运)企业技术和信息化、自动化改造支持,进行技术和信息化、自动化改造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供应链企业;2、申请国家、市级供应链试点示范项目和创新工程支持,须提供国家、市级供应链试点示范项目和创新工程批复或文件。来源:上海松江
    2022/12/08
  • 【政策解读】关于徐汇区推动数字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贯彻《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上海市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徐汇区广告业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徐汇区广告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广告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打造“国际数字广告之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支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设立在徐汇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开展数字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验证、监测、分析、数据管理等业务的广告企业和广告产业园区。二、支持内容(一)支持数字广告产业集聚区建设。以徐汇滨江地区为核心建设市级数字广告产业集聚区,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服务水平,加强产业协作和生态构建,促进数字广告企业集聚发展。对数字广告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平台建设、营商宣传推广等项目,经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对集聚区内经营场地暂时受限的中小微数字广告相关企业,可以实施集中登记便利化模式,降低企业成本。实行数字广告企业服务专员机制,优化流程,对集聚区内数字广告企业实行一对一服务,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推广“向阳花圃”普法宣讲,对企业开展事前法规政策辅导。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广告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二)支持数字广告标杆企业落户。引进和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带动性大、社会贡献度高、品牌辐射力广、综合实力领先的数字广告标杆企业。对新注册落户的数字广告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综合性扶持,主要用于市场拓展、服务外包、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产品研发、业务创新和发展等方面。(三)支持数字广告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落户的数字广告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广告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数字广告企业申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文创专项资金项目予以支持推荐。(四)支持数字广告创新发展。支持数字广告企业开展软硬件创新提升;支持企业开展广告营销数字化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广告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场景项目建设与应用。经评审,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五)支持数字广告创意创作和知识产权运营。本区数字广告企业的广告创作获得国际、国内知名广告奖项,从而提升本区数字广告产业影响力的,根据获奖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数字广告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登记、运营、交易和衍生开发项目投入,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六)支持数字广告产业品牌活动。对徐汇区企业主办的广告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论坛等品牌活动,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额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七)支持数字广告企业认证。对新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使用许可的广告一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根据园区数字广告产业发展情况,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营运资助。(八)优化数字广告产业营商服务。鼓励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产权服务机构等支持和参与数字广告业发展,加快开发适应数字广告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给予经营性贷款和融资的支持。鼓励数字广告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参照相关上市政策予以支持。在人才引进、人才落户、住宿保障等方面为数字广告企业提供保障服务;支持数字广告产业人才申报市级、区级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等各项荣誉。支持数字广告人才培训和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数字广告政策法规与业务技能培训。三、附则(一)企业、机构在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国家、上海市以及本区其他相关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二)开展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纳入诚信档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三)本政策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政策实施前已享受原政策的各类主体,按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来源:上海徐汇四、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2022/12/06
  • 【政策解读】关于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助力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依据《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虹发改规〔2021〕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第三条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会同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虹口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立项、评估和监管等工作。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负责政策制定和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在虹口区范围内设立,符合信用管理要求的非上市企业。第五条申请区产学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二)上年度的科研投入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比例不低于5%;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比例不低于4%;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等);(四)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五)产学研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化、产业化前景;(六)具有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和研发团队,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创新激励机制,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诚信记录。第三章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第六条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对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相应资助,具体如下:(一)资助金额:按不超过产学研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二)资金用途:资助资金用于围绕产学研合作开展的科研活动,如技术攻关、关键技术的二次开发、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创新活动。第七条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项目实施期满后由区科委统一安排验收。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开展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和相关要求。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按每年通知要求进行申请填报。企业应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十条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评审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形成拟立项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按程序研究同意后,办理立项手续;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第十一条获得立项的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担单位,由区科委发放“虹口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证明。第六章管理与验收第十二条区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企业开展项目验收,对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等材料进行专家评审。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和“结题”。“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10万元/家、8万元/家、5万/家给予资金资助;“不合格”、“结题”的,不予资金资助。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科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第十五条2022年1月1日起至施行之日期间的项目,可以适用本细则。来源:上海虹口第八章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2022/12/06
  • 【政策解读】关于虹口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助力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鼓励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打造一批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和引导示范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培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规〔2021〕12号)、《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虹发改规〔2021〕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并在相应的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为培育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打下坚实基础。第三条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区科技小巨人的规划、立项、评估和监管等工作。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负责政策制定和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在虹口区范围内设立满3年及以上,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符合信用管理要求的非上市企业。第五条申请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25%;(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制造类企业2500万元以上,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2000万元以上。(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五)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第三章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第六条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申请企业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在立项后,按照经营发展目标,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取得成果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获得相应资助。区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资助,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家,并纳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级配套资助部分。第七条企业承担的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周期为2年。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区科委、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申报通知,明确开展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和相关要求。第九条符合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者,均可按每年通知要求进行申请填报。企业应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十条已获得立项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十一条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评审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形成拟立项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按程序研究同意后,办理立项手续;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第十二条获得立项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科委发放“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证明。第六章服务发展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和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金融局”)建立企业协同培育发展工作体系,常态化跟踪企业成长动态,围绕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发展需求,在科技金融、协同创新、人才培养、上市培育等方面,指导用好惠企政策,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融资、并购与上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管理,产学研合作与产业链协同,企业家与人才培育等专业化服务。第十四条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期结束后,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执行情况评价,围绕企业成长能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贡献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和“结题”。“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50万元/家、37.5万元/家、25万元/家给予资金资助;“不合格”、“结题”的,不予资金资助。第十五条获得立项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将按照《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开展绩效评价、配套资助等工作;经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工程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的,可视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第十八条2022年1月1日起至施行之日期间的项目,可以适用本细则。来源:上海虹口第八章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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