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聚焦】关于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高可获得500万元资金奖励!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经委发布了关于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申报成功最高可获得500万元政府补贴奖励!宝山区满足条件需要申报项目的企业可以尽快联系【帕齐咨询】着手准备申报,帕齐咨询24小时项目咨询热线:18855523735下面就是本次上海市宝山区经委发布的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关于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振兴实体经济发展战略,根据《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36号)、《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打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承载区”、建设“中国产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区”,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0万元制造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第三条  使用范围制造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贯彻落实国家振兴实体经济发展战略和促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宝山制造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发展。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快发展实体经济。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新建项目落地,政策聚焦、优先扶持,推动宝山制造业发展壮大。(二)加快转型升级传统制造业。加快传统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推动园区转型升级。(三)加快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加快消化吸收与集成创新,支持制造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应用示范及检验检测、研发、试验、验证、台架等平台建设;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四)加快培育和发展“四新”经济。鼓励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产业基地(功能平台)和区区品牌合作基地(新型载体)等项目建设;推动“四新”企业围绕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开展合作;重大创新工程突破对接,推动园区转型升级;支持产业创新联盟,促进“四新”经济发展。(五)加快实施标准化和品牌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参与标准制定,加快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园区品牌塑造、行业品牌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做强做精,提升区域品牌能力建设。(六)支持“区域+产业+创新”专项政策。围绕我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硬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生命健康等制造业优势产业,根据出台的产业专项政策如《宝山区关于加快“上海机器人产业园”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集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给予资金支持。(七)其他事项。支持国家和市新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地方予以政策配套的事项;对具备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强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第四条  支持对象适用制造业专项资金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项目),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应在宝山,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一)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和推进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进智能制造和强化工业基础能力,重点支持高性能金属材料、超导超碳材料、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材料产业;机器人、智能硬件、高端装备等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可穿戴医疗器械等生物医药及生命健康产业;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产业专项政策扶持的项目,按1:1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二)重点支持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把握科技进步大方向、产业革命大趋势,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化,优先支持石墨烯、高温超导、机器人、智能硬件、车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高性能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国家/市产业基地(园)、区区品牌联动基地、技术功能平台等创新示范平台(基地)建设。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和人才团队开展实验室(研发中心)建设、技术研发中试及产业化等创新创业。经认定,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重点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根据《上海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对宝山区建设上海工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基地的工作要求,支持建设面向重点产业、重点环节,通过人机互动、设备互联、数据流通实现生产资源优化配置、制造能力精准交易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建设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实现企业内部互联互通、高效协同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支持本区产业园区通过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实现传统产业整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园区内企业资源共享和协同水平,形成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新模式,打造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支持运营商、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区域性企业服务云平台,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的项目,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要求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对建立面向行业、面向区域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四)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新建项目以及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制造业技改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传统企业融合互联网要素资源,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施促进企业生产流程再造、智能制造和生产高端系统软件研发的传统企业互联网创新项目, 经认定,按项目投资额的(含信息化、研发、设备)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五)重点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认定为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创建,被认定获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建,被认定获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支持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被认定授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符合上海“四新”经济发展,具有“四新”特点的企业对新产品的示范应用;聚焦“四新”领域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列入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计划、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和示范应用计划、军民融合专项计划等的项目,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批准,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上海市的各种技术创新类项目,经审核,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原则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和30万元。(六)重点支持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被列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企业,已享受过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未享受过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对被列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创建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列入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创建成功后,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建设优秀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七)重点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对落户本区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落户本区的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正式发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正式发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正式发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导或参与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正式发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参与标准制定的起草单位前五名给予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年度内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5个,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完成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学术/技术成果奖励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八)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鼓励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链设备部分)和全面解决方案等高端市场发展,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开拓大型成套设备等总包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和集成、研发和设计、检验检测、节能和环保、供应链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外包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经认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九)重点支持产业市场宣传推广活动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四新”经济基地(平台)参与国际、国家级或市级举办有影响力的论坛、技术对接或展会等活动,经认定,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资助。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重大论坛、技术对接或展会等活动,扶持资金须列入年度预算,经区委、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一)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两次,由区经委每年第一季度在区经委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并由镇(园区)负责辖区内申报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初审。(二)企业自愿申报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由所属镇(园区)进行申报受理初审并出具意见是否同意申报;区经委与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职能部门进行受理联合复查审核,区经委将审核结果报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会审,联席会议将会审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审核同意,下达拨付专项扶持资金批复给区经委。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申请制造业专项资金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提交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表由所属镇(园区)出具初审意见并同意给予配套;同时根据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取得区职能主管部门的复审意见。需提供的主要附件:(一)项目资金申请表;(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三)相关通知中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一)区经委对区委、区政府审核同意扶持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二)区经委、相关委办职能单位和镇(园区)加强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如有发生项目法人或建设地点变更的,及时向区经委反馈备案;如投资类项目发生建设内容、建设性质调整、建设期延期1年及以上,总投资变化10%以上的,及时向区经委反馈,必要时追缴相应比例的财政扶持资金。(三)区经委负责对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九条  附则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宝山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16日相关附件:4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原文链接: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07/16
  • 【热点聚焦】关于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高可获得500万元资金奖励!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申报成功最高可获得500万元政府补贴奖励!宝山区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尽快联系【帕齐咨询】着手准备申报,帕齐咨询24小时项目咨询热线:18855523735下面就是本次上海市宝山区发布的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提升产业能级,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高商务载体品质和商业品牌集聚度,全面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溢出效应,有效发挥政策效应,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8〕5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 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源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4800万元,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第三条 使用范围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宝山区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17版)明确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信息服务、科技研发服务、专业服务、健康服务、电子商务及各类商务商业服务等领域的新兴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引入,着力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第四条 支持对象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征纳税关系落户的企业。且这些企业应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一)支持申请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申请国家和本市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相关政策配套要求由服务业引导资金予以配套。(二)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积极鼓励服务业载体吸引具有品牌价值、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优势的企业落户,吸引总部型、集团型、功能性企业落户,鼓励服务业载体创新服务、丰富功能、提升品质,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招商运营服务,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用于载体招商和功能打造。每个服务业载体年度原则上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三)支持优质重点企业1、支持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加快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集聚总部经济,对列入《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重点企业予以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500㎡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经审定,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 500万元(原文件:300万元)。对于设立或者迁入我区满两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内因公司发展需要扩租办公用房面积达到支持标准的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经审定后按上述标准予以支持。对已获各类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2、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对近两年内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支持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未达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支持标准的,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3、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和贸易型总部(1)鼓励民营企业在本区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形式设立民营企业总部,对引进或设立的民营企业总部,经市商务委认定后,按照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给予3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暂未达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民营企业总部职能的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经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认定条件另行制定)(2)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宝山区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对引进或设立的贸易型总部,经市商务委认定后,按照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贸易型总部,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暂未达到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贸易型总部职能的区级贸易型总部,经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4、支持引进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区域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引进发展各类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亿元的,给予3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00亿元的,给予8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8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5、支持举办各类服务业招商引资活动鼓励在宝山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调研等项目,经认定,给予相应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支持举办、参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区服务业发展的活动,包括宣传推广、展会、论坛等,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举办上述论坛活动需申请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鼓励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和引进国际性行业协会落户本区。支持引进对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全国性、全市性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落户本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落户在本区,并且上一年度引进落户我区企业50家以上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机构,经区有关部门绩效评定,给予2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五)支持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增长为优化区域商业环境,激发消费活力,提升品牌集聚度和消费贡献度,发挥政策引导效应,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商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 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根据《宝山区关于促进消费增长和商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执行。(六)支持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为全面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辐射和溢出效应,全力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大新的重大任务”,切实发挥贸易对区域战略转型促进作用,不断提升区域产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着力打造宝山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推动宝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8号)、宝山区《关于建设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具体根据《宝山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的专项政策》执行。(七)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宝山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区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评审、实施、监督和评估。具体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一)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1、项目申报根据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要求,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转发申报通知。各申报企业经所属镇、园区初审同意后提交申报资料。2、申报受理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及综合评估工作。3、审核转报区商务委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统一上报申报资料至申报主管部门。4、资金配套区商务委将申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项目),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区级资金配套。5、验收评估申报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经申请,区发改委、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工作。(二)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流程1、申报受理区商务委每年定期开展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并在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在线发布申报通知。各镇、园区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及筛选,审核通过后予以上报。2、综合评审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实地走访企业,审核通过的企业(项目)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及综合评估,并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3、资金拨付经审议通过后,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按相关规定执行拨付流程。4、绩效评估区商务委根据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一)申报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以国家、本市各相关部门的申报文件要求为准;2、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二)申报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自我评价;2、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需申报单位和所属镇、园区分别加盖公章);3、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信息表;4、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6、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7、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八条 管理和监督(一)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商务委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区商务委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变化导致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三)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服务业引导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和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四)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审计局、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项目绩效评估等工作。第九条 附则本办法自2020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商务委〔2017〕29号)、《宝山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的专项政策(试行)》(宝商务委〔2019〕3号)同时废止。宝山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15日相关附件:3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附件1: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解释口径.docx附件2: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实施规定.docx原文链接: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07/16
  • 【热点聚焦】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发布了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宝山区需要申报项目的企业可以尽快联系【帕齐咨询】着手准备申报,帕齐咨询24小时项目咨询热线:18855523735!下面就是本次宝山区发布的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具体内容: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第一条 目的意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36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宝山优势产业集群创新发展,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规范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实施“国际邮轮之城、智能智造之城”的双城战略,不断拓展邮轮经济全产业链,着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特色服务业发展,打造千亿级、百亿级产业集群,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遵循原则(一)重点聚焦。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全力打造高端产业集群。大力推动邮轮经济、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材料、建筑科技、平台经济等千亿产业,加快培育人工智能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及生物医药、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百亿产业。同时,支持防疫、应急等特殊时期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二)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公开信息”,专项资金严格按本意见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三)项目比对。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不同专项资金,依据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一般不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四)分级配套。根据国家、本市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要求,实行综合财政资金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区财政与镇(园区)按相应比例共同予以配套;对获得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镇(园区)需设立镇级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配套。(五)绩效评估。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在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目标编报和评估的基础上,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资金来源区、镇财政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第四条 支持对象(一)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为宝山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五条 资金类型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情况,统一设立9项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邮轮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快发展邮轮产业,全力推进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引领中国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设立邮轮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由区滨江委负责。(二)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为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加快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服务业企业,集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支持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增长,承接进博会溢出效应,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800万元,由区商务委负责。(原文件:5000万元)(三)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支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创新发展,推进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附加值高的制造企业发展,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0万元,由区经委负责。(原文件:4200万元)(四)科技创新及张江宝山园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创新功能集聚、支持创新能力提升、支持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创新环境优化、支持张江宝山园高质量发展,设立科技创新及张江宝山园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6600万元,由区科委负责。(原文件:科技创新3800万元,张江宝山园5200万元)(五)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持续推进工业、服务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六)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设立金融服务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0万元,由区发展改革委(金融服务办)负责。(原文件:3200万元)(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特色文化创意项目,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500万元,由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原文件:3000万元)(八)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为进一步推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800万元,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九)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引进、培养宝山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800万元,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原文件:3800万元)第六条 重大产业专项扶持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引进国内外科技前沿领域的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功能总部、创新平台等实施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转型区域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后执行。第七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成立“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科委、区滨江委、区文化旅游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邀请列席)、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职责为:承担联席会议日常事务性工作;编制、汇总、平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并将会审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审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办理其他有关事项。(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专项资金责任部门承担各专项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本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专项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同意下达后的请款拨付;负责处理与各自负责专项资金有关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包括扶持政策、申报程序、评审结果、执行情况等;办理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承担各专项资金监管的监督责任,定期参加联席会议,对会审项目提出评审意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廉政责任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八条 管理形式(一)分类管理1.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报;2.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且要求区级专项资金配套的,区配套部分按照区和镇(园区)各承担50%;3.申报区级专项资金的,单项扶持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扶持资金由区级承担;单项扶持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区和镇(园区)原则上各承担50%。(二)项目库管理1.由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完善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受理企业、机构的项目申报,经筛选审定排序后组成;2.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区级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有机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更好跟踪服务产业项目。3.支持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重大论坛等活动,建立清单管理制度,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活动,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不在清单中的,原则上不予扶持。(三)预算编制各责任部门原则上按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的50%规模,按实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抄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结合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意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按项目预算管理要求,通过各责任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超出年初预算资金规模的,按调整预算相关程序报批。第九条 管理监督(一)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的企业、机构(项目):1.在《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之外的;2.属于国家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的;3.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动迁的;4.不在市政府公告的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类项目;5.绩效评估不达标再次申请的;6.存在重大诉讼问题和经济纠纷的;7.最近一年内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安全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近一年内”指企业、机构提交申请之日前的一年内);8.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证件失效户、建设项目未通过环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成立工会组织且相关部门沟通无效的;9.其他不予扶持的情况。(二)信用管理联席会议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申报阶段开展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资金监管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明确用途,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每年要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若企业获扶持后三年内无显著效益,再次申请扶持资金时从严把关。获扶持企业由于经营问题、迁出问题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继续建设的,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操作资金后续事宜。(四)项目审计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的日常监管,区审计局根据职能加强对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联席会议建立审计机构备选库,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抽查审计。各责任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评估、监督、咨询等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执行。第十条 报批流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纳入“一网通办”平台,采取“网上自主申报、责任部门初审、联席会议会审、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开展绩效评估、结果告知企业”的模式,具体程序如下:(一)网上自主申报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在“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机构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网上审核通过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提交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镇(园区)对有关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二)责任部门初审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采取现场调研、邀请专家评审、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前期评估,同时征求相关镇(园区)的意见,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联席会议会审。(三)联席会议会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会审中按照会审标准和本部门职能,提出意见。会审通过的项目由各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在“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四)区委、区政府审议与执行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后,扶持资金20万元(含)以下项目按简易程序执行拨付;扶持资金2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正常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资金下达通知发送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予以拨付。(五)开展绩效评估对获得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以及联席会议认为需评估的项目,在验收通过后的一年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完成后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估。(六)结果告知单位责任部门通过规范化格式通知,向申报企业、机构送达项目会审及资金拨付意见。该通知作为向区财政局请款、向区税务分局办理涉税事项的凭据。第十一条 附则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51号)同时废止。宝山区人民政府相关附件下载: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pdf原文链接: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2020/07/14
  • 【热点聚焦】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
    近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具体通知内容如下: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前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各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体系,凝聚共识、深化合作,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工作质量。二、提升认定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积极推进网络申报、审查、评审和备案等线上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申报负担,全面提升认定管理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网络评审试点,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流程,推行电子材料备案制度。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子化进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电子证照规范,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有序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电子化,满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的要求。四、落实专利证书电子化政策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要求,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五、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档案管理继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过程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电子化。对于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存档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有争议的企业档案除外)。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持续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优秀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企化、高新技术企业的优质化。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适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运用企业自查、线上审核、线下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申报信息、留存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或取消资格。八、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跟踪监测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估,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高新技术企业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作用等相关研究,引导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九、加大培训服务与政策支持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平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培训、答疑等服务,推动管理部门、专家、中介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及时知晓、准确落实。推动各地完善高新技术企业配套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引导企业开展持续技术创新活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工作做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工作,及时了解属地高新技术企业疫情防控与复产复工情况,积极帮助解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中的问题。针对疫情发展实际,《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截止时间顺延)。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或降低条件和标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认真遴选认定工作评审专家,切实落实申请企业的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要严肃依纪依法处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回应缴税款。特此通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部火炬中心代章)2020年4月15日原文链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
    2020/04/17
  • 【热点聚焦】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杨浦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和调整工作的通知,可获得5万元资金奖励!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杨浦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和调整工作的通知,杨浦区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经评价为优秀的可获得5万元资金补助!杨浦区满足条件需要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以尽快联系【帕齐咨询】着手准备申报!帕齐咨询24小时服务热线:18855523735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杨浦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和调整工作的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杨浦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和调整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杨商务委规[2018]2号)的规定,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开展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和方式1、由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杨浦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列入当年度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2、此次评价涉及14家企业(详见附件),以书面材料集中审查为主。评价复核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补充、澄清或者进行实地核实考察(另行通知)。3、集中评价时间为7月-8月间(择日公布),评价审核期限自时间公布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二、评价材料提交时间和地点1、递交书面材料时间为:2020年6月1日-6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截止时间为6月30日17:30。2、递交地点为惠民路800号2号楼2005室,电子版发ypjjyx@126.com邮箱。三、评价材料内容1、杨浦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详见杨浦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和评价工作指南(杨商务委[2019]17号))。2、杨浦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详见杨浦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和评价工作指南(杨商务委规[2019]17号))。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5、其他证明材料。四、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1、报送程序。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向区商务委递交调整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经审核确认后方才有效。2、需报送的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调整,除需提交申请报告外,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有:市工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现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原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同意名称变更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五、材料格式要求1、封面(封底)须用120克蓝色布纹纸。2、封面中“杨浦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字样采用二号黑体加粗,“评价材料”采用一号黑体加粗,申报企业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均采用三号黑体;申报日期用三号仿宋。3、材料目录页为三号仿宋,行距为单倍行距。页边距:上:2.54,下:2.54,左:3.17 ,右:3.17。4、企业盖章页的领导签字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5、附件和凭证等材料装订在申请材料中。6、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黑白双面打印,采用无线胶订法于左侧胶装成册,并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右下角编写页码,每类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分隔并编写材料目录另附电子版一份。六、说明事项列入当年度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名单的企业,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或延期评价申请未通过的,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企业递交延期评价申请报告,经同意后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但不得连续延期2个年度。 附件:2020年列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名单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0年4月1日原文链接: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杨浦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0/04/03
  • 【热点聚焦】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1+9”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指南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1+9”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指南,宝山区满足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可以尽快联系【帕齐咨询】着手准备申报!帕齐咨询24小时服务热线:18855523735本次关于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1+9”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指南的具体内容如下: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1+9”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指南专项资金编号扶持项目扶持标准和方式A邮轮经济A01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A02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民营企业总部A02-1:经市商务委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A02-2:经市商务委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A03对不完全符合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地区总部职能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或运营中心等机构按照不同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A04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相关公司总部A04-1: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A04-2:首次在宝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A05对其他邮轮产业相关企业A05-1: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A05-2:首次在宝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A06对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淡季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运营的邮轮A06-1:最大载客量在4000人以上的邮轮每航次奖励2万元A06-2:最大载客量在2500-4000人之间的邮轮每航次奖励1.5万元A06-3:最大载客量小于2500人的邮轮每航次奖励1万元A07对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且连续两年运营母港航次在80航次以上的邮轮公司从第二年起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首先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按照就高不兼得的原则,航次较上一年增加0-1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较上一年增加10%-3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30%-6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60%-100%(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较上一年度增加10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A08对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单船全年运营母港航次在30次及以上,且母港邮轮数比上一年度有所增加的邮轮公司每增加1艘邮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如新增的邮轮是首次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运营的邮轮,则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A09对邮轮公司新开发的以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为母港的邮轮航线当年累积运营不低于10个航次的,给予邮轮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A10对组织入境非大陆游客的邮轮公司给予每航次每人10元奖励,对于年度累计组织输送入境游客达到2.5万人次以上的邮轮公司,额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A11对组织达到一定数量的游客到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乘邮轮且入住宝山区内符合条件的宾馆酒店1晚以上的企业和组织视其入住酒店的价格水平,分别给予20-50元/人次不等的奖励A12对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开展母港邮轮航线,并购买“邮轮取消延误综合保险”的邮轮公司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给予奖励A13对以宝山为邮轮物资配送中心的邮轮公司,按在中国采购货物的总价值进行奖励业务范围为上海地区的,中国年采购货物的总值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超出部分总货值的2%给予奖励;根据配送区域货值占比的不同,供应货物辐射中国、亚洲其他港口的,奖励比例按每档次各提高0.5%,最高奖励每家邮轮公司全年不超过100万元A14对于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开展国际货柜转运业务的邮轮公司A14-1:全年货柜量在50只以上(含)-100只以下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A14-2:全年货柜量在100只以上(含)-200只以下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A14-3:全年货柜量在200只以上(含)的邮轮公司,给予每年一次性奖励40万元A15鼓励深化邮轮船票试点,对落户宝山的船票平台运营单位对其投入的公共性运维、宣传等服务性支出,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扶持A16对进行受电设施改造且在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成功使用岸电的邮轮给予10%的改造费用补贴,每艘邮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A17对支持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提升吴淞口国际邮轮港运营水平,保障大型邮轮顺利靠泊、提高邮轮游客满意度的口岸联检及保障部门给予适当奖励A18对落户宝山的企业开展邮轮船级认证给予扶持企业自主开发的邮轮设计项目通过船级社原则性认证的,按照支付给船级社总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扶持。其中项目完成预审给予扶持额度的50%,取得船级社原则性认证(AIP证书)给予50%A19对落户宝山的邮轮建造配套企业,开展船用设备指令(MED)认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按其发生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支持A20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A21鼓励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进行产业创新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A22鼓励落户宝山的企业开展邮轮相关技术自主研发,对获得省部级以上邮轮科技创新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项目在宝山的投资总额,结合其产出水平,给予5%-8%的补助A23鼓励落户宝山的邮轮制造及配套企业在宝山购买或租赁厂房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A24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产业相关企业制定标准和实施品牌战略A24-1: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或上海市标准化协会认定,并正式发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A24-2:承担国家级、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A24-3: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金支持A24-4: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A24-5:首次荣获为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A24-6: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支持A24-7:首次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A25支持落户宝山的邮轮相关企业对接资本市场A25-1:对完成股改,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中介费补贴A25-2:完成上市辅导且材料已被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中介费补贴A25-3: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奖励A25-4: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A26对新引进的落户宝山并与邮轮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功能性机构按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奖励A27A27-1:鼓励宝山区内各类载体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邮轮招商运营服务A27-2:对为宝山邮轮产业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相关主体A27-1: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每个载体年度原则上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A27-2: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给予支持A28A28-1:鼓励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邮轮重大活动、重大会议,并实施清单化管理,对纳入清单的项目A28-2: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A28-1: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A28-3: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A29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核心团队成员可优先享受宝山高层次人才专项激励、安居资助、人才服务樱花卡等政策,其中,专项激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安居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受限制,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A30支持鼓励各类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邮轮产业高层次人次引进,对引进邮轮产业顶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大对邮轮产业人才的柔性引进力度,对柔性引进的邮轮产业人才,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6万元A31对落户宝山的邮轮企业和机构,支持其实施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且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相关邮轮人才培养载体的建设,对提升宝山邮轮产业人才综合能力有显著成效的邮轮相关产业培训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A32A32-1:支持开展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政策及规划论证A32-2:支持建立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发展年度评估机制,出具年度评估报告A32-3:支持建立邮轮行业统计体系,开展邮轮发展数据统计研究A32-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A32-2: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20万元A32-3: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0万元B现代服务业B01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引导资金支持,每个载体年度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B02支持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500㎡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 500万元。B03支持近两年内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B04支持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B05支持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B06支持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未达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支持标准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B07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民营企业总部。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B08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B09支持暂未达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民营企业总部职能的区民营企业总部。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B10支持市商务委认定的市贸易型总部。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B11支持暂未达到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贸易型总部职能的区贸易型总部。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B12支持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引进或设立年度起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B13支持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资金支持。B14支持举办、参与经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区商务、商业发展的活动。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B15支持经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按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B16支持对本区商务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全国性、全市性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落户本区。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B17支持落户在本区,并且上一年度引进落户我区企业50家以上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机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B18支持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增长。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具体按实际条款执行。B19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具体按实际条款执行。C先进制造业C01培育和推进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新材料、机器人及智能硬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生命健康等产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产业专项政策扶持的项目,按1:1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C02支持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优先支持符合宝山产业导向的创新创业项目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C03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因研发、中试、产业化新项目需要租赁厂房,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C04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C05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C06创建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按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C07建设区域性企业服务云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C08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C09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在建制造业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C10制造业企业实施互联网创新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含信息化、研发、设备)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C11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上海市技术中心、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C12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C13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C14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C15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60万元C16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市各种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C17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C18被列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已享受过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未享受过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C19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C20对被列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C21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建设优秀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C22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C23首次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C24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C25首次列入上海市创新产品目录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C26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C27首次荣获上海市质量金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C28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C29对落户本区的全国、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C30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C31完成国家级、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C32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学术/技术成果奖励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C33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C34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四新”经济基地(平台)参与国际、国家级或市级举办有影响力的论坛、技术对接或展会等活动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资助D科技创新及张江宝山园D01对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龙头企业在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符合国家创新战略和宝山区产业导向的研究院、实验室、研发中心、研发平台等各类研发机构给予资助D01-1:按照项目投入和区域经济贡献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D01-2:重大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D02D02-1:对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集聚并整合各类资源在我区建设符合宝山区产业导向的产业技术功能型平台给予资助D02-2:对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给予资助D02-1:对经认定的区级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照市功能型平台相关规定,给予项目投入不高于30%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D02-2: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区级前期投入的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额度D03对迁入和新设立我区的重点企业给予资助D03-1:按照企业迁入(设立)后两年研发费用最高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根据产业带动作用和区域经济贡献,采用分阶段拨付或事后一次性补贴的方式D03-2: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D04对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参与我区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参与度和贡献度,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奖励D04-1:每单位所得奖励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   万元D04-2:对为重大项目落户本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引进项目形成区贡献5%予以奖励D05对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以资助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企业如获得“市级科技小巨人(含培育)”立项后,区级已补贴资金部分将予以抵扣D06D06:对认定(含重新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D06: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事后一次性奖励D07D07-1:对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资助D07-2:对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资助D07-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三年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于补助评估期内科研支出D07-2: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给予总额最高30万元资助,建立初期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运作二年后经区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再给予20万元运行资助D08对推进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进步的研发项目给予资助D08-1:按企业研发投入不高于30% 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D08-2:重大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D09对医学卫生、现代农业、智慧交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创新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 万元。D10对企业使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所产生的研发服务费用给予资助根据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创新券补贴额度核定费用给予1:1 配套支持。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有效服务金额D11D11-1:对企事业单位、个人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给予资助D11-2: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给予资助D11-1: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元、1000元和500元标准予以补贴D11-2: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元标准再予以补贴D12对区专利试点单位给予资助给予5万元资助,优先支持获得港澳台和国外专利授权的中小企业D13D13-1:对我区推荐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重大奖项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D13-2: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重大奖项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D13-1:对我区推荐获奖的,按照获国家和市级奖励金额1:1   予以奖励D13-2:对作为参与单位获奖的,经备案认定,根据完成单位参与度给予奖励D14对软科学研究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给予30-50万元资助D15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完成时要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D16对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本区企业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资助对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按照该项科技成果实际转让、许可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D17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运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进行中试、试制、试运行的项目给予资助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入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D18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运用自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在本区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给予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事后一次性奖励D19D19-1: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对在宝山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资助D19-2: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对区内重点企业参加国际、国家、市级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论坛、展会等活动给予资助D19-1: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 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D19-2:对参展单位每次按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总额的50%   、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予以资助D20鼓励我区重点产业领域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每年对联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认定的创新活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全额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D21对企业通过银行、金融(服务)机构获得科技信贷服务,所发生的担保费和保险费给予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D22对区内设立科技融资服务平台,根据平台服务能力和服务效果给以补贴(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对单个平台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D23对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建设科技园区,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给予资助。(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D23-1:对于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最高200万元的支持资金D23-2:对于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最高100万元支持资金D24D24-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奖励D24-2:对新入库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给予奖励D24-3: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毕业企业,且企业落户宝山的给予奖励D24-1:给予30 万元奖励。事后一次性奖励D24-2:给予10万元奖励。事后一次性奖励D24-3:按照每毕业1家在孵企业,以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主体奖励,每家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D25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区为提升园区吸引力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服务给予资助经认定的活动和服务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D26每年对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进行评估并给予奖励(评估办法另行制定)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奖励D27鼓励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为满足园区创新创业人群需求,完善商业商务、休闲娱乐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给予项目总投入50%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D28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项目总投入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D29区内经备案的科技园区开展智慧园区建设给予项目总投入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D30张江专项资金的审计、评估和监管等费用给予资助D31支持宝山区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具体按专项政策条款执行E节能减排E011、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目录项目,实施竣工后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达年节能300吨标煤以上2、达到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1、区财政给与1:1配套2、达到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区财政给予每吨600元补贴,扶持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30%E021、完成关停并转和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的企业,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2、节能量万吨标煤以上1、给予每吨6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需要专题审议E031、节能、节水、减排效果显著且设备投资额达20万元及以上项目2、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3、上海市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4、国家级绿色产品5、上海市绿色产品6、支持中小燃油(气)锅炉实施节能减排提标改造,对列入市级资金补贴的项目7、认定为上海市节水型企业8、对列入市级资金补贴的项目1、按项目设备投资额1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单位绿色产品总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6、区级财政资金按1:1给予配套扶持7、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区级财政资金按1:1给予配套扶持E041、获得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国家绿色产业园区和国家节水型产业园区认定2、获得上海市级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或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上海市绿色产业园区和上海市节水型园区认定1、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2、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E051、能源在线监测平台、能源管理中心等项目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2、支持工业园区内企业和服务业载体与能源服务公司开展市场化分布式供能、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3、获国家或市节能减排专项扶持的项目1、对实施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对实施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区财政扶持资金按1:1配套E061、对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替代既有高耗能、高污染设备设施,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节能率在20%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节能率>50%及以上的项目2、节能率>30%、<50%的项目3、节能率<30%、>20%的项目1、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2、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3、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E071、成功创建金叶级旅游饭店2、成功创建银叶级旅游饭店1、一次性给予10万元2、一次性给予5万元E081、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2、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1、每平方米补贴50元2、每平方米补贴100元E09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E101、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按标煤折算),且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2、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3、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1、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30元2、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0元3、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E111、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或使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示范项目3、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项目1、每平方米受益面积均补贴50元,其他建筑示范项目补贴减半2、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补贴E12开展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项目每栋建筑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E131、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使用一旦经实践证明,并经市有关专家论证达到显著节能减排效果2、被评定为区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工地3、被评定为市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工地1、每平方米3元补贴2、每平方米奖励0.5元3、每平方米奖励1元E14对本区区域性出租公司车辆额度内购置、更新为燃料使用纯电能、CNG或LNG的原装车辆给予一次性每单车1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交通节能补贴车辆的更新不再适用)E15节能量可以量化的交通节能技改项目按每吨标准油3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节能量(燃油替代量)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E161、注册地、经营地均在宝山区的货运企业,使用纯电能、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替代燃油,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2、对享受过国家部委、市交通委交通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3、对未享受过国家部委、市交通委交通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1、每单车配套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每单船配套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2、每单车配套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每单船配套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奖励)以上项目不含本区已有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车E17管理节能区级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对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报告的最高补贴2.5万元E18管理节能清洁生产审核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效果,并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E19管理节能区级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用能单位安装电力和水、气I级以上计量采集装置安装,经验收后满足相关条件,按照实际安装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业主或安装单位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2.4万元E20对纳入区级能耗统计范围、接入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补贴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资金支持E21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海绵城市建设、新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示范、应用和推广,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市级以上重点示范性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E22节能减排技术开发,鼓励经市或区(或行业)认定的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 对在市或区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奖励,单个单位总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E23节能减排先进技术与产品1、首次认定为能效领跑者或“能效之星”的产品2、认定为国家级技术或产品的3、认定为市级技术或产品的4、对采购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的企业,并列入市扶持专项计划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3、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单位总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4、区财政扶持资金按1:1配套E24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通过节能效益分享和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报本市的项目获得市资金扶持的区级财政按1:1予以资金配套F金融F01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从事合规投资业务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万元F02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投资引进上市(挂牌)企业的,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50万元补贴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20万元补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推荐机构)10万元补贴F03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引进的企业优先纳入上市挂牌培育库中,参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优先申报F04对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F05对市外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能实际产生地方贡献的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贴F06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落户本区的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500万元F07对新引进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服务等非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其开户行在宝山,在我区租用或新购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并产生一定地方贡献可以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万元F08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海(境)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参照执行F09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F10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F11企业上市后3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F12对股改后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和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中介费扶持对在E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对在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扶持F13对股改后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中介费扶持F14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等方面的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创新 鼓励银行在大型居住社区、农村偏远地区等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按照租房和购房面积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每100平方米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100万元;对自助式综合服务类银行便利终端机器(ATM机),给予每台2万元的补贴F15鼓励金融服务机构通过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批量化的融资服务,视服务效果给予扶持每年最高安排150万元F16对国家及本市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协会、专业组织、专业企业等在本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和实际效果的产业金融对接会、推介活动、项目洽谈等,或参与市级以上专业展会根据实际发生场地、布展和宣传费用给予支持,单项最高100万元F17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及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对其在存续期内进行专项审计、风险排查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支持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F18对于我区参与出资股权投资企业过程中发生的专业咨询、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费用给予专业服务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支持G文化创意产业G01重点支持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或能够填补宝山区文化创意领域空白的特色文化创意项目。支持符合宝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且对文化创意重点领域发展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功能性服务项目。支持具有发展前景、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经审定的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具有良好文化传播、文化拓展、文化交流效应的各类读书会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补贴G02文创企业租金(购房)补贴 对近三年内新设立或者引进本区,并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500(含)平方米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含)以上的优秀企业按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一次性拨付文创企业荣誉奖励 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的企业,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宝山区相关荣誉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多级荣誉的从高不重复奖励G03G03-1:行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G03-2:行业专业调研咨询机构(企业)G03-3: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机构(企业)G03-1:根据实际发生的活动举办、项目开展、人才培养、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G03-2: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咨询、产业调研、人才培训和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G03-3: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研发及宣传推广费用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G04全国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全市性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区属文创产业类行业协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房租、装修、设备等)补贴G05G05-1:具有固定馆址,展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建设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文化博览场馆G05-2:运营管理和向公众开放良好,社会效应显著且年参观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的文化博览场馆项目G05-1:综合考量项目行业影响、展品情况、投资金额、展示面积、运营成效五个要素,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G05-2:每年给予运营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最长可补贴3年G06G06-1: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出版物及其文创产品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文化品牌显著的“专、精、特、新”的实体书店落户宝山G06-2:富有经营特色,形成专业定位和品牌影响,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特色实体书店G06-1:根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房租、装修、设备等),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G06-2:根据实际营运成本(不包括人员经费)总金额50%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长可补贴5年G07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大师或名家工作室等落户宝山国家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100万元;地方级影响力的工作室扶持金额60万元,分三年拨付G08申报成功的国家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国家级文创基地、市级文创示范园区运营机构、市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市级文创示范楼宇和空间运营机构、区级文创园区运营机构、区级文创楼宇运营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G09对宝山文化品牌发展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做出突出带动作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剧院、剧场(演艺场所)予以每年50-200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长可补贴5年G10重大活动(含重大品牌活动或赛事、重大原创演艺活动及重大产业活动)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举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重大论坛活动,扶持资金须列入年度预算,经区委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G11支持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类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标准化建设类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宣传推介类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商品开发类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旅游服务项目类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G12支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给予体育项目品牌建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评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街镇(园区)体育产业项目发展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营性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体育技能培训品牌建设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兴运动休闲项目开发不超过20万元;体育竞演赛事品牌发展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电竞、三模、机器人竞技等科技体育发展,最高不超过30万元;智慧体育、体育旅游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大体育产业类经济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H农业H01网络销售按照每年地产农产品销售金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H02开设展销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销售本区地产农产品或本地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占60%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每年补贴房租15万元H03开设专卖店每年补贴房租3万元H04开设专卖柜每年每个专卖柜补贴1.5万元(每个单位限补贴50个)H05在市级以上媒体推介本区农业及农产品给予宣传费30%的补贴,最高限额10万元H06举办全区性农产品展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宣传、活动费用,补贴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H07企业参加国内外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参加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的展销会(国内除本市),给予每次1.5万元补贴;参加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的展销会(国外),给予一次性4万元补贴H08引进或新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H09创建区级经济作物标准园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贴H10创建区级示范合作社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H11建造车间、仓库的用地按30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用地补贴;对直接征用土地的,一次性给予土地征用费5%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按补贴总额分两年拨付资金H12建设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包括配送车辆)由区、镇财政按承担比例给予项目建设总投资7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H13名优农产品评定为区级名优农产品的,按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名优农产品,按按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H14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贴,单个经营主体累计最高补贴30万元H15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首次认定为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经过监测评估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经过监测评估合格的给予15万元奖励H16组建产学研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I人才I01对区域内入选中央和上海市人才培养计划的重点人才的配套资助、奖励等  按照市区两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具体按照当年标准执行  I02新引进优秀人才给予高层次人才最高200万元安家补贴I03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以当年度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实际见习月份发放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 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见习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I04青年储备人才参照本区机关同等人员享受有关待遇,属于本区紧缺专业且表现优秀的,薪酬上浮5-10%I05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设立资助5万元,博士后生活补贴每人每年8万元(一般为2年)I06对列入区重点人才工作项目的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培养等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I07对在区域人才队伍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培养引进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一定扶持  I09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对先进企业、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年度“特别贡献企业、突出贡献企业、邮轮经济发展贡献企业、科技型企业、外资企业、最佳成长企业、卓越园区和营商好伙伴、投资促进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优化营商环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I03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以当年度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实际见习月份发放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 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见习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J一事一议J01引进国内外科技前沿领域的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功能总部、创新平台等实施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或者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转型区域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原文链接: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1+9”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指南
    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