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关于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撑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知识产权领域鼓励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和提升服务的项目支出。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聚焦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用于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第五条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已从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获得相同或类似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第六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合同管理和公示公开等;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日常跟踪监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扶持内容与标准第七条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一)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为获得专利授权而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每件不超过2万元。(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第八条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一)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创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试点和示范单位给予资金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资助。(二)支持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给予资金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15万元和2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和40万元的资金资助。(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建设。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8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资助。第九条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资助。第十条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经评定合格的给予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40万元。第十一条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支持在重点产业中开展专利导航,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支持获得知识产权奖项的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奖)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二等奖)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三等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第十三条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资金资助。(二)对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三)对本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的海外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第十四条支持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一)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二)对本市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经评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资助。第十五条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资金资助。第三章组织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每年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申报情况编制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确保扶持项目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八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除外。第十九条知识产权创造资助项目以及其它核准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指南发布申请通知和受理项目申请。(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第二十条评审制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参加评审。(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情形时,可暂停项目受理,展开调查程序。(四)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答辩或开展实地考察评价。(五)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第二十一条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资助项目应当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对验收不合格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约定追究其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受委托的单位在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规〔2018〕1号)、《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0〕1号)同时废止。关于《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办理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修订了《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11日正式施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1、根据《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和“一网通办”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对原“专利一般资助”系统进行了更新改造,新系统将于11月16日起正式上线并同步开展一般资助网上受理业务。2、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并通过相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申请期限为1年,从证书颁证日开始计算。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颁发证书并符合资助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时间延缓至2023年11月11日。4、按照有关规定已从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获得相同或类似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来源:上海知产五、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2022/11/16
  • 【申报通知】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科技小巨人企业评选通知
    为深化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杨科规〔2022〕1号),杨浦区科委启动实施2022年度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科技小巨人企业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杨浦区非上市企业。(一)申请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总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企业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50万元;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表现,诚信经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4.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2000万元(或等值外币);5.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1)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的;(2)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3)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4)符合杨浦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5)具有较强融资能力,已获得股权融资或进入上市准备阶段的。(二)申请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总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企业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稳健增长,具有良好的市场表现,诚信经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4.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1)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的;(2)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3)符合杨浦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二、申请材料1.上海市杨浦区小巨人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2019-2021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4.2019-202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中已体现,可免予提交),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5.融资协议(合同)和到账凭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鉴定证书、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的完整书面材料加盖骑缝章。书面材料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勿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凸出棱边的装订方式;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电子版材料:《申请表》请提交WORD版,其他提交PDF版。三、受理方式项目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企业将完整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一份)经由所在户管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递交到区科委。书面材料集中送达时间:2022年11月28日-2022年12月2日的每个工作日9:00—11:30,13:30—17:00。受理地点:杨浦区江浦路627号31幢401室(E朋汇)电子版提交邮箱:ypkwqyk@163.com四、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级财政资金给予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申请企业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在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获得相应资助。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家,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家。企业承担的区小巨人工程实施周期为2年。来源:上海杨浦五、申报咨询【帕齐咨询】服务热线:15900700865(微信同号),胡老师
    2022/11/16
  • 【公示公告】关于公示2022年度上海市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21〕2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将2022年度上海市第三批符合认定条件5802家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单位和个人对其中企业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时应当对有异议的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具体问题有清楚的表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收到的任何异议材料,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异议材料请署名联系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  2022年11月14日附件:2022年度上海市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xlsx         2022年度上海市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pdf
    2022/11/15
  • 【政策解读】关于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第三条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组织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审、推荐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市推动培育十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一万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千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建设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平台(以下简称“本市培育平台”),搭建企业数据库,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工信部培育平台”)对接。第二章评价和认定第七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办法》执行。第八条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共三类指标,满分共15分:(一)所属领域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满分4分)A.属于市级重点导向产业(4分)B.属于区级重点导向产业(2分)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二)细分市场领先地位(满分6分)A.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10%,或位居全国前三(6分)B.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或本市前五(5分)C.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本市前十(4分)D.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三)实施特色化经营(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A.具有特色资源或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B.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拥有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称号,或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C.企业或产品获得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品牌、质量、人才等奖项、资金支持、称号认定,或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重大奖项和称号认定D.企业有改制上市计划,已完成股份制改制第九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第十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十一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十二条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常年组织开展评价、申报,定期发布。第三章动态管理第十三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进行自评,经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照《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市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区)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本市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生上述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工信部培育平台填报。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第十六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第四章培育扶持第十八条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依托市区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工作合力。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和中小企业发展需求,明确培育工作目标和措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优质中小企业配备专属服务专员,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开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向特色集群集聚。各区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成效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第二十条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服务专窗,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第二十一条本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作用,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基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通创新、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国内外市场开拓和权益保护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依法建立优质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开发专属服务产品,拓宽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依托普惠金融顾问制度,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政策宣讲、融资规划、上市辅导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进入市改制上市培育企业库,加大辅导服务力度,推动加快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进程。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聚焦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深耕细分市场,提升重点产业链配套协作能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和研发机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数字化服务商针对优质中小企业,打造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建设智能工厂、“上云用数”,业务向云端迁移。本市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通过搭建或者运用数字化平台等方式,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实现提质增效。第二十五条本市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行业龙头、科研院所共建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中小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排放监测、管理流程提升、设备升级、技术改造、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等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监测分析,定期跟踪企业运行、发展态势和意见建议,通过诉求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快速、及时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各类风险,推动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完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优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媒体渠道,报道优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家健康成长的事迹,弘扬企业家精神。编制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优秀案例,宣传推广先进经验,营造优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0日。本细则正式实施前已被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来源:上海科技
    2022/11/14
  • 【申报通知】关于上海市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一、条件标准(一)应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二、组织实施(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请按要求,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鉴于今年《暂行办法》首次实施,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企业向所在区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完成自评(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要求),同时,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2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并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2019年申报(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于本次开展复核。企业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企业向所在区提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纸质材料(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要求,无需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三、工作要求(一)今年是《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初次实施,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广泛动员企业申报,形成规模优势,加强政策研究,加快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二)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做好企业申报组织及审核推荐工作,于11月30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和汇总表(加盖公章),于12月2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推荐函、汇总表及申报表(加盖公章)(不含佐证材料)各一份报送至大木桥路108号,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应备案待查。(推荐函和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到相应邮箱)。(三)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全年开放,分批发布。公示通过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2022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将于11月中旬在服务云平台开放。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12月31日前登录服务云完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信息更新。四、专精特新企业各区配套扶持政策为响应《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现已有多个区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出台了相应的扶持资助政策。现总结如下:1、浦东新区对首次认定、新引进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资助,上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2、闵行区对首次被评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3、嘉定区对获得认定的上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根据经济贡献度,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4、黄浦区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核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5、杨浦区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资助;6、长宁区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复核通过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7、松江区对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8、宝山区对首次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9、青浦区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经复核或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资助。10、奉贤区对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11、普陀区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奖励支持;12、虹口区对首次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13、金山区对新认定的上海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14、崇明区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一、公告条件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二、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E.无(0分)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A.5%以上(20分)B.3%-5%(15分)C.2%-3%(10分)D.1%-2%(5分)E.1%以下(0分)(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A.15%以上(20分)B.10%-15%(15分)C.5%-10%(10分)D.0%-5%(5分)E.0%以下(0分)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A.55%以下(10分)B.55%-75%(5分)D.75%以上(0分)(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B.属于其他领域(5分)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A.70%以上(20分)B.60%-70%(15分)C.55%-60%(10分)D.50%-55%(5分)E.50%以下(0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标准一、认定条件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二、评价指标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A.80%以上(5分)B.70%-80%(3分)C.60%-70%(1分)D.60%以下(0分)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A.10%以上(10分)B.8%-10%(8分)C.6%-8%(6分)D.4%-6%(4分)E.0%-4%(2分)F.0%以下(0分)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A.三级以上(5分)B.二级(3分)C.一级(0分)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拥有自主品牌D.参与制修订标准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A.10%以上(10分)B.8%-10%(8分)C.6%-8%(6分)D.4%-6%(4分)E.2%-4%(2分)F.2%以下(0分)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A.50%以下(5分)B.50%-60%(3分)C.60%-70%(1分)D.70%以上(0分)(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9.所属领域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满分4分)A.属于市级重点导向产业(4分)B.属于区级重点导向产业(2分)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10.细分市场领先地位(满分6分)A.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10%,或位居全国前三(6分)B.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或本市前五(5分)C.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本市前十(4分)D.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11.实施特色化经营(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A.具有特色资源或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B.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拥有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称号,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C.企业或产品获得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品牌、质量、人才等奖项、资金支持、称号认定,或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重大奖项和称号认定D.企业有改制上市计划,已完成股份制改制(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E.无(0分)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A.20%以上(5分)B.10%-20%(3分)C.5%-10%(1分)D.5%以下(0分)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A.国家级(10分)B.省级(8分)C.市级(4分)D.市级以下(2分)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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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关于青浦区2021年度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拟扶持名单公示
    为促进青浦区循环经济发展,根据《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10 号)、《2021年度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青浦区发改委牵头,组织青浦区2021年度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经部门初审、专家评审、专家验收、委内审议等环节,形成了青浦区2021年度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拟扶持名单,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5日。青浦区2021年度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拟扶持名单序号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1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利用自有厂房屋顶新建1.25MWp分布式光伏项目2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妮维雅身体护理产品生产节能降耗示范项目3纳峰真空镀膜(上海)有限公司FCVA镀膜高质高效生产节能低碳示范项目4尤妮佳生活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一次性卫生用品自动化生产线节能推广应用项目5上海西虹桥新能源有限公司西虹桥1号能源站——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6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上好佳污染物(废水、废气)减排项目7 上海巨浪环保有限公司危废资源化与余热回收利用项目8上海铸乐精密机械零件有限公司高性能汽车零部件生产设备节能低碳示范项目9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绿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10宜发传动轴(上海)有限公司汽车传动轴生产节能推广示范项目项目11希悦尔(中国)有限公司高性能卫星式十色柔版印刷设备工艺节能降耗示范应用项目12上海裕生特种线材有限公司卧式多头电磁线生产设备节能技改项目13华域动力总成部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乘用车液力变矩器生产设备工艺节能降耗示范应用项目14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单张纸胶印机核心高精零件产品生产设备工艺节能降耗示范应用项目来源::上海青浦
    2022/11/11